藝人吳亦凡被指“夜店選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6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3名微博用戶對吳亦凡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判決3人共計賠償16.5萬元(人民幣,下同)。
吳亦凡起訴稱,2018年11月,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分別在其注冊和使用的微博賬號“泰嶺二月”“Blade-Bin”“華爾街單身會”上發布渉及誹謗吳亦凡“公開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給吳亦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吳亦凡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3名微博用戶已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嚴重侵犯。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亦凡作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范疇。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回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并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這是其作為公眾人物對自身人格權進行的必要限縮。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并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法院審理后還認為,被告發布的“公開選妃”等表述內容,涉及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考慮吳亦凡的公眾人物身份,該事實陳述指向內容勢必導致社會公眾對其行為操守和道德品質的嚴重負面評價,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被告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由此依法判決被告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其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10日發布致歉聲明,并向吳亦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6.5萬元。海淀區法院表示,目前被告尚未提起上訴。(記者 于立霄)
關鍵詞: 吳亦凡名譽侵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