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據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的,是一首結合作品。該歌曲的作詞人喬羽曾將著作權之財產權利授權給喬方,而喬方則私自將這首歌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授權給了眾得公司。
《五環之歌》大火后,眾得公司認為岳云鵬(本名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成《五環之歌》用于商演。同時因為這首《五環之歌》曾被用作電影《煎餅俠》的主題曲,因此投資拍攝電影的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認為他們四方構成侵權。
關鍵詞: 五環之歌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