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網絡用戶陳某某在“全民直播”連麥以及微博發文中對自己進行侮辱、誹謗,網絡用戶王某通過微博對直播內容進行文字傳播,藝人吳亦凡為此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陳某某、王某訴至法院。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聲明,并合計賠償吳亦凡10萬元。
吳亦凡訴稱,2017年12月16日,其發現王某在微博賬號中發布文章,公然散播“流量小鮮肉吳亦凡約粉還假裝談戀愛”等內容,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
經查,上述侮辱、誹謗內容源于陳某某在“全民直播”平臺上的所謂“爆料”。2017年12月15日晚,陳某某在“全民直播”平臺上與直播用戶連麥時,公然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并在其個人微博賬號中進一步以肯定口吻加深以上侮辱、誹謗言論的誤導性。此等言論一經播出,即引發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對原告產生誤解與質疑,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犯。
根據公證取證錄像顯示,涉案直播內容觀看人數為578.2萬,影響極其嚴重、惡劣。而王某未向原告核實信息的真實性,故意轉發陳某某上述具有侮辱、誹謗性質的言論,構成共同侵權。
另查明,微夢公司系向陳某某、王某提供網絡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二被告的涉案微博賬號具有管理權限及管理職責,故起訴要求微夢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微博,陳某某、王某向吳亦凡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75萬元。
陳某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
王某未到庭應訴,庭前向法院寄送手寫信函一份,內容載有:“我在2017年12月16號用昵稱的個人微博帳號上,因年少無知,在沒有向原告吳亦凡先生核實信息的真實性的情況下,轉發了陳某某2017年12月15號的直播,對吳亦凡先生的名譽造成了傷害,我對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懇求吳亦凡先生的原諒。”
微夢公司辯稱,對涉案內容并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并不知曉,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后,發現涉案內容已被用戶自己刪除。此后,公司也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故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吳亦凡方當庭撤回了對微夢公司的訴請內容。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在直播連麥中發布的關于吳亦凡的評論內容用語粗鄙,并引他人言論自證,但均為單方口頭陳述,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侮辱。當日直播觀看人數達578.2萬,引發了諸多第三方賬號的轉播以及大量網友關于原告的不當誤解,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
王某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發布涉案文章,導致涉案侵權影響進一步擴大,違反了其作為自媒體發布主體應盡的審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關于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精神損失的數額問題,法院表示,綜合考慮陳某某、王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賠禮道歉的方式、范圍及賠償精神損失的具體數額問題,不再全部支持吳亦凡的訴訟請求。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某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8萬元;王某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萬元。
關鍵詞: 吳亦凡起訴網友一審獲賠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