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楊紫與吳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該判決書顯示,原告楊紫訴稱,被告吳某某2020年1月18日至2月10日期間,在社交平臺上發布多條與原告直接有關的侮辱、誹謗言論,其惡意侵權行為給原告的事業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法院查明后認為,本案中,被告吳某某在社交平臺的發言中使用貶損性詞匯描述原告,涉案內容以貶損、嘲諷為主,不屬于應予容忍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的范疇,足以造成楊紫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名譽權侵權。
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社交賬號連續七日置頂登載致歉聲明;賠償原告楊紫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計200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