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紅的藝人越容易被侵權
女明星是醫療機構侵權“常客”
在做律師的十幾年中,易勝華律師發現,侵權方的侵權方式越來越隱蔽了。
從前,很多商家會像楊洋案一樣,使用藝人的姓名、肖像偽裝代言,這種偽裝也從最早的明示變成現在的暗示。
如今,他們會通過對藝人視頻、音頻資料的剪輯,在一段正常的藝人商業合作素材中夾帶自己公司的“私貨”。
也有人在各類自媒體平臺上,偽造藝人賬號,或者在其運營的社交賬號內,發布類似《XXX到底微調了神馬!才能變身“國民女神”》這樣的文章,先是通過藝人名字引流,再用藝人的肖像舉例,最后夾雜自己的廣告或產品進行宣傳。
凡此種種,都增加了藝人發現侵權行為的難度。
“大部分侵權方都是自然人或者規模較小的公司,因為大公司只要經過公司法務或者法律顧問審查,這類明顯侵權的行為肯定不會被通過。”易勝華律師說。
易勝華律師透露,在不同的案件中,商家的心理略有不同,有的商家認為,僅僅使用藝人姓名和肖像,而未標注藝人代言的身份,不屬于侵權。也有商家認為,藝人可能注意不到自己的侵權行為,甚至即使知道侵權行為存在,考慮到維權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成本,通常也不會維權。
“前者屬于認識錯誤,缺乏對法律理解,后者則明顯是僥幸心理。”
檢索相關案例不難發現幾個侵權特點:服裝、餐飲、美容醫療是藝人被侵權的重災區,尤其是美容醫療方面,像范冰冰這樣的高辨識度女明星,是被它們“光顧”的???。
就在今年,一家醫療美容診所還因為擅自使用范冰冰的肖像進行商業宣傳,被判賠6萬,該商家不服判決,以范冰冰偷稅漏稅已經被文藝圈封殺,沒有商業價值為由提起上訴,不出意外,法院不予支持,維持了原判。
此外,女明星被醫美商家侵權的較多,男明星則在酒水行業面臨較多侵權;具有爭議的藝人可能更多面臨隱私權、名譽權的問題,流量較多的藝人則更可能碰到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
“總的來說,知名度越高,身上帶有整容、離婚、出軌等標簽的藝人,被侵權的可能性就越大,因為網友對他們比較關注,商家用他們的名字和照片,流量也比較高。”燦燦說,“也有一些老藝人,即使人不在江湖了,但因為國民度非常高,也難免‘被代言’,比如葛優。”
藝人維權意識顯著提高
普通人如何規避風險?
侵權方式雖然越來越隱蔽,但藝人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高。
這一點,易勝華律師也明顯感覺到了。
他透露,在他執業的這些年里,大概與上百位不同領域、不同級別的藝人有過合作。以前他代理的,大多都是藝人的刑事業務和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業務。
“當時的藝人可能覺得,只有碰到涉及人身方面的事情才會找律師,近年來,更加常見的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侵權類案件,或者是‘明星屬性’更弱的商事糾紛、民間糾紛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法治環境越來越好,另一方面也與大家維權意識的提高息息相關,很多比較成熟的藝人工作室,在律師和法律顧問之外,還會設立自己的法務崗位,處理日常法律事務。
易勝華直言,藝人因其職業特殊性,比起一般公民對于其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應該具備更高的容忍度,但是,這種容忍度是有限度的。
“對于被侵權的藝人而言,要及時做好證據保全工作,面對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絕不手軟,堅決抵制一切非法行為。”
在當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普通人該如何規避侵犯別人權利的風險呢?
易勝華律師科普道,在姓名權和肖像權的案件中,“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是認定侵權行為存在的重要因素,兩者缺一不可。因此,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注意好這兩條要點,把握好自己言行的度,就不會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權和姓名權的風險。
總而言之,決不能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抱有僥幸心理,否則一定會付出沉重的代價。(莊自修/文)
關鍵詞: 楊洋被侵權獲賠85萬 維權收入 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