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志玲)方訴求
法院判決結果
近日,據企查查顯示,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件。原告林志玲訴稱,近期發現被告潮州市眾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成人用品網店銷售的產品廣告圖中,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及簽名。原告要求道歉并賠償16萬元等。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構成對原告林志玲肖像權及姓名權的侵犯。裁判結果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向原告林志玲道歉并賠償9萬元。
關鍵詞: 林志玲肖像維權案勝訴 被告方需賠償9萬 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件 立即停止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