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唐人經紀及律師方發布胡歌肖像和姓名權案維權情況說明,表示胡歌訴“譽諾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一審勝訴。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公司未經胡歌先生同意,為宣傳公司及品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侵犯了胡歌先生的肖像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并依法判令該公司刪除、銷毀侵權物料,連續十日發布道歉聲明,賠償胡歌經濟損失300000元及維權費用30000元。
另一方面,胡歌訴“昌茂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一審勝訴,法院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刪除、銷毀侵權物料,向胡歌先生發表道歉聲明,并賠償胡歌經濟損失600000元及維權費用25000元。
最后,律師提醒公眾:有關胡歌先生的任何商業信息,均以委托人通過官方渠道發布的為準:任何以影視劇劇組、節目組名義對相關主體使用胡歌先生的肖像、姓名進行“品牌推廣”“品牌助力”等行為的授權,均為非法授權:任何主體依據前述“非法授權”對胡歌先生肖像、姓名的使用行為,均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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