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小玉
中秋期間,警方通報和央媒下場讓李易峰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終于落下。
(相關資料圖)
明星形象崩塌在近期的娛樂圈并非孤例,之前的丁澤仁、徐開聘、林彥俊……都因為“睡”對自身的演藝生涯造成重創。
接二連三的塌房事故下,多個相關品牌發布聲明終止與這些藝人的合作,視頻平臺也紛紛下架他們參演的影視作品。但公開切割之后,合作方們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罪魁禍首”追究責任,彌補損失。
但具體的索賠事宜該如何進行?什么樣的合作商才可以向塌房藝人要求索賠?針對這些話題,星番邀請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孫玲律師進行解答。
藝人塌房,哪些人可以索賠?
藝人展現出的良好形象是他們被公眾喜愛和被資本青睞的重要原因。一旦這種形象崩塌,藝人的商業價值就會大打折扣,甚至全部清零。而與他們合作的各方也會因此受到一定的損失。一般情況下,藝人塌房后,品牌商、影視公司、節目制作方或經紀公司,會依據與該藝人的合約進行索賠。
孫律師告訴骨朵,合作方們索賠的主要依據是合同中的“道德條款”,這一條款的核心內容為“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合約到期后一段時間(后者多見于電影、電視劇相關演員合約中)內,如果藝人因為犯罪、吸毒等不當行為或不當言論,導致公眾對其評價嚴重降低或存在嚴重降低的可能性,則合同相對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有權要求藝人承擔違約責任。”
“道德條款”的常見樣式
目前,這種“道德條款”已經被業界普遍認可,藝人一般也都會接受。不過,即使雙方未在這方面做協商,某些情況下,合作方們也可以根據《民法典》中法定解除合同等有關規定向藝人索賠。孫律師在此處舉了一個例子,比如藝人因為打架斗毆、嫖娼等原因被關進看守所,不能參加演出或排練,就可以視為無法履行雙方的合同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七條
藝人塌房是合作方們索賠的前提,而合作方們界定塌房的標準與藝人行為造成的社會后果高度相關。有時候即便沒有權力機關定性,不屬于違法犯罪,但只要不道德行為明顯引起公眾的排斥,合作方們仍然可以將藝人判斷為塌房,比如家暴、劈腿等。
男女關系是藝人塌房的重要原因之一,但這類與個人情感處理相關的內容一般不會被寫到合同中,即便寫到合同中,也很難作為一個生效條款適用。不過,即便沒有觸發“道德條款”。藝人也因此承擔了其很難接受的嚴重后果,比如被封殺、雪藏、退圈等。
除了未完成項目,被下架的已播出作品也能申請索賠。以李易峰事件為例,他實錘塌房后待播的影視作品僅有一部電影。但這次事件的后果除了待播作品上映難外,被下架的作品如果能夠證明因他的塌房事件產生了實際的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此前簽訂的合約也有機會索賠成功。孫律師解釋,因為藝人在合同中一般有后合同義務,它會要求藝人在一定期間內或需要一直遵紀守法并維護好自己的形象。
合作方們向塌房藝人索賠時有受法律保護的合同作為證據,但真正給藝人花錢的粉絲們卻基本沒有向藝人索賠的可能。孫律師表示,除非是粉絲直接向藝人轉賬,并說明轉賬用途,又有證據證明藝人把這筆錢花在了不被粉絲允許的行為上,那么,粉絲或許可以以詐騙為由向藝人索賠。顯然,這在現實中很難做到,所以粉絲們的情感和金錢付出最終也只能打水漂。
索賠方們如何維權?
索賠時,合作方們選擇的途徑主要是協商,這是基于多種因素的考量。只要不是原則性的錯誤,一些藝人塌房之后仍然存在回歸的可能。大多數合作方跟藝人之間保持的關系是相對良好的,他們也不愿直接給藝人蓋棺定罪。此外,協商無疑是最節省時間的方式,還能做到嚴格保密。
協商不成,合同約定或雙方事后認可的情況下可以提請仲裁解決,這也是業內比較常見的一種途徑。仲裁機構是半民間的組織,仲裁員都是熟知某個領域的專業人士。仲裁機構和邊裁仲裁員的選擇需要雙方共同認可,過程和結果保密,不必對外公布。
在合同未約定仲裁的情況下,如果協商不成,合作方會采取訴訟的方式索賠。法院也有專門審理這類合同的法庭和法官,但時間和金錢成本相對較高,過程和結果一般也需要公開。
因此,目前可以公開查詢到的案件僅有唐德影視訴高云翔及北京藝璇文化經濟有限公司這一起。2018年,高云翔赴澳洲拍戲被卷入性侵案導致人設崩塌,遭到其參演的電視劇《阿那亞戀情》投資方唐德影視起訴。該案僅一審就用了三年時間,今年1月12日,法院宣判高云翔需賠償唐德影視損失近5000萬元。
據孫律師介紹,這種糾紛只要合同有明確規定,且藝人確實觸發了“道德條款”,那么仲裁員和法官都會支持索賠方。一般來說,索賠方會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藝人返還之前支付的費用和賠償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實際損失。但是,索賠方也不是想要多少就能拿到多少,具體得看合同約定和實際損失。
藝人方在面對索賠要求時也不一定全然接受,孫律師列舉了很多藝人可以進行抗辯的角度。比如,單方約定藝人不能戀愛違反公平原則,限制個體自由;家暴等是行政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不構成犯罪;劈腿等僅在道德層面上犯錯沒有社會危害性;以及存在不可抗力和違約金過高等。當然,藝人單方抗辯是否成立,每個個案都是不同的,要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當拿到仲裁的裁決書或法院相關文書后,藝人方應當按期支付各類款項。如果其未能按期支付或拒絕支付,索賠方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負責執行的工作人員能夠查詢到藝人名下的財產,然后強制執行。要是藝人真的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實踐中,執行庭會在6個月內做出本次執行終結的裁定。索賠方想要拿到欠款就需時刻關注藝人動向,有確認的線索可以重新申請執行。
但執行的難度在實踐中向來很高,最惡劣的情況是藝人將名下財產轉移,即使被拘留和錄入征信黑名單也不愿賠錢。那么,索賠方是無可奈何的。不過,就目前來看,娛樂圈暫未有塌房藝人登上征信黑名單,所以,藝人們塌房前的高收入應當是可以滿足賠償要求的。
此外,廣告商、影視公司等與藝人的合約基本都會涉及藝人所屬的經紀公司。藝人塌房后,如果是經紀公司與廣告商、影視公司簽訂的相關合同,那么經紀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往往也要承擔連帶責任。至于經紀公司兜底后如何向藝人追償,就是他們雙方內部的約定了。
小結:塌房的結果只會是兩敗俱傷
越是知名的藝人塌房,需要承擔的賠償往往越多,這與其在出事前代言費、片酬等更高以及合作項目體量更大有關。但不管怎么賠償,合作方真正的損失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彌補。
索賠方維權時只能追索自己實際產生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藝人支付預期的利益。孫律師說,索賠方因為一個好的廣告或者好的影視作品帶來的可能性收入都不可能因為訴訟維權獲得。并且,一定有公司或者團隊因為某些藝人的塌房而從此改變上升軌跡。
事后追償不能完全填補損失之下,各方就會越來越重視對藝人的考察和約束。接觸過很多類似案件后,孫律師對此也有一些想法。她表示,其實各方對藝人的選擇完全可以按照商事行為對項目投融資并購的思維去考慮,做好盡職調查、合同約束和風險防控三方面的工作。而且,影視或者經紀公司也一定有自己業內的白名單和黑名單,每個企業也都或多或少有選擇藝人的偏好和要求。
此外,孫律師還向我們科普了保險方面的舉措。比如國外有一種“死亡傷殘名譽損失險”,可以承保藝人的人設崩塌,2019年,國內有兩家保險公司參照海外案例,共同開發了一款“人設崩塌險”。但是該款保險業績慘淡,其中一個原因是保險公司作為圈外人,在承保階段,缺少有效的風險篩查手段對投保明星進行背景調查,特別是生活習性等不為人知的隱私,無法評判風險等級,從而無法進行定價。如果類似保險能夠找到有效的第三方評估標準,這種保險也不失為規避藝人塌房風險的防范舉措之一。
無論如何,塌房對藝人和影視公司來說永遠是一個雙輸的結局,而向藝人索賠也是合作方們最不愿面對的情況。寒冬已籠罩業內多時,如果藝人們一再犯錯影響各類項目的正常推進,很多公司恐怕前景堪憂。
總之,希望各公司在選擇藝人時保持理智、擦亮雙眼,也希望藝人們在自己的星途上“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