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資料圖】
合伙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1.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能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3.能夠以出資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出資。有限合伙人以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找法網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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