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編劇收到第一期稿酬后開始劇本創作。如果交付的劇本未獲委托方認可且經多次修改后仍不合格,在委托方解約時編劇收到的第一期稿酬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應全額退還?
甲乙簽訂《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約定甲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先向乙支付30萬元稿酬,乙收到稿酬后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劇本初創階段工作,包含24集劇本的分集大綱、前三集完整劇本,須取得甲方和播出平臺的認可。合同簽訂后,甲向乙支付了30萬稿酬。乙也在約定時間內向甲提交了24集分集大綱和前三集完整劇本。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見,乙也按照甲要求做相應修改。但雖經多次修改仍未獲得平臺認可。甲因乙創作的劇本長期無法審核通過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還已經收取的第一期30萬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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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創作劇本,雙方之間具有承攬合同性質,乙為甲提供勞務,作為對價,有權收取稿酬。一般情形下,若乙創作的劇本無法獲得甲認可,甲未獲得任何合同利益,在合同解除時有權要求乙退還全部稿酬。但是,勞務合同具有特殊性,乙提供的勞務為創作劇本,提供的是智力勞動,在乙已經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稿酬已經轉化為對應物即勞務的載體劇本。勞務的特點決定了無法恢復原狀。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若甲支付稿酬后乙并未履行合同,在約定期限內未進行任何創作,恢復原狀具備可能性。甲要求乙退還稿酬具有恢復原狀的性質。但若乙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稿酬已經部分轉化為勞動的結晶劇本,此時恢復原狀已無可能。甲在解除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乙賠償損失,足額退還全部稿酬具有損失賠償的性質。那么,甲的損失應該如何賠償?
第一,甲是否對乙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做部分確認。若甲對乙提交的部分工作成果予以確認,則該部分工作成果的著作權由甲享有,該部分稿酬相應的應在已付稿酬中扣除。若甲對乙已完成的工作全部否定,甲支付30萬稿酬卻無任何回報,該30萬稿酬即為其損失,可作為其賠償的基礎。
第二,乙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約定乙應在收到稿酬后45個工作日內交付24集劇本的分集大綱、前三集完整劇本,若其僅完成部分工作則構成違約,履約的量存在瑕疵;若其依約足量交付工作成果,但其內容質量違反合同約定,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創作,則其履約的質存在瑕疵;若其滿足量及質的要求,但是怠于履行修改義務,依然構成違約。該案中,乙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交付24集劇本的分集大綱、前三集完整劇本,甲并未提出乙的創作違反合同約定的標準,也未提出乙存在如由他人代寫等違約行為,在甲提出修改意見后,乙也相應的配合修改。故乙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并無違約行為。
第三,即便乙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是否其創作的劇本一定能獲得甲的認可?基于劇本創作的特點,乙雖然履行的是結果之債,但是其卻不能保證結果,即便完全按合同履行義務也不能。藝術創作具有主觀性,這為審查帶來不確定性。乙即便完全按甲的意圖創作劇本,呈現的作品也未必能符合其期待。嚴格來講,作為編劇,乙接受甲委托創作劇本,其工作成果應符合甲的標準及期待是應有之義。乙的工作成果未獲得甲審核通過便意味著其構成違約,但對違約結果的發生乙未必存在過錯。甲對乙的修改意見或不予認可的理由對認定乙是否存在過錯有重要價值。若甲不予認可的理由主要是審美標準等主觀性根據則乙可能并無過錯,若甲的否定有客觀依據且合乎情理,則乙存在過錯。
第四,乙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能審核通過是否有甲的原因,如乙創作需要甲的配合,但甲拒絕配合則甲對該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
第五,甲對合同的解除是否負有責任在確定損害賠償時應予考慮。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若甲在履行中也有違約行為或過錯,其也應負相應責任,稿酬不應全部退還。
第六,該案中,乙的工作成果雖然未獲得甲認可,但其也付出了勞動,結合各自的履約行為及過錯,酌情退還20萬元。該處理方式照顧到雙方各自的利益,應屬公平。
本文改編自《編劇解約后,已收的稿酬該如何退?》,作者汐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