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獲悉,某視頻APP并未獲得授權,即對首播的電視節目《奔跑吧(第二季)》進行同步轉播。當天該院審理后認為,涉案APP未經權利人許可同步轉播涉案節目,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判決賠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200萬元。
庭審現場。杭州互聯網法院供圖
據了解,浙廣集團起訴稱,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視頻APP未經授權同步轉播其享有著作權的《奔跑吧(第二季)》綜藝節目(以下簡稱涉案節目),訴請五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60萬及合理費用40萬元并共同刊登致歉聲明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認為,視頻APP節目單中顯示的標題并非涉案節目,故播放的并非涉案節目;被告E公司認為其僅為開發者,不應承擔責任;被告D公司答辯認為其與涉案APP無關,不應承擔責任。
記者了解到,要確認被控侵權節目是否與涉案節目一致,仍需從播放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驗。經審查公證視頻可知,2018年4月至6月期間,視頻APP在固定時間段根據節目表同步播放的內容,在嘉賓陣容、服飾衣著、情節設置、游戲環節、滾標、角標等方面均分別與《奔跑吧(第二季)》第3-11期共9期節目一致,且時間段重合,部分期數的節目內容直接顯示正在播放的節目系涉案節目,故認定視頻APP中在浙江衛視涉案節目首播期間,同步播放了涉案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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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行為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亦未支付相應報酬,具有盜播作品的性質,其直接分流浙廣集團的電視觀眾以及由此帶來的收視率和廣告收入等商業利益,明顯損害了浙廣集團合法權益,已完全具備了著作權侵權的基本特征及一般構成要件。雖然浙廣集團受侵害的權益,不能歸入《著作權法》所列舉的任一權項下,但給予其保護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為充分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規制本案被訴侵權的互聯網同步轉播作品行為,涉案APP未經權利人許可同步轉播涉案節目,侵害了浙廣集團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法院綜合考慮認為,第一,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價值;第二,涉案作品為連續播出的綜藝節目,每期均構成獨立的作品,本案共涉及9期節目,在賠償數額上應當累計。第三,涉案侵權行為系同步轉播行為,對作品市場收益分流作用較大,侵權后果嚴重;第四,涉案視頻應用平臺受眾多,覆蓋面廣;第五,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復雜程度、公證取證難度等原因,為彌補權利人經濟損失,懲戒侵權行為,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及合理支出共計為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