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作品法定裁判標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4月21日正式發布。其中對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制品等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做出規定。第三章為音樂作品法定裁判標準,其中明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同時明確公開現場表演、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和廣播音樂作品等的侵權賠償標準。
關鍵詞:
音樂作品
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