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在《見字如面》第二季節目中,嘉賓朗讀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三毛姐弟以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6月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當天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見字如面》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原告訴稱,在騰訊視頻平臺播出的《見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節目中,表演嘉賓朗讀了三毛父親陳嗣慶寫給三毛的書信《過去·現在·未來》。
書信作者陳嗣慶的法定繼承人,即作家三毛的三姐弟,以前述行為未經其許可,侵害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涉案節目的三被告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三姐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三姐弟精神損害撫慰金、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
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該案后,于2020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三原告是否擁有涉案書信的著作權,是否有權提起該案訴訟;三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書信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等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行為構成對涉案書信的修改、復制、表演、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涉案節目在使用涉案書信時對書信字詞、短語的增添、修改或刪除,屬于對涉案書信的文字性修改、刪節;將涉案書信的長句、段落刪除以及調換段落順序,屬于對書信內容的變更,因而均落入涉案書信修改權控制的范疇。
此外,該案中,涉案節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現了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雖然對書信內容進行了部分改動,但并未形成新的表達,因而仍構成對涉案書信的復制。
朗誦文字作品、演奏音樂、演唱歌曲等,都是典型的現場表演行為。該案涉案節目中,演員面對現場觀眾,配合肢體語言及面部表情,將涉案書信的部分內容飽含感情地朗誦出來,屬于對涉案書信的表演行為。
由于涉案節目中包含了涉案書信的表演及字幕,公眾在觀看網絡中存在的涉案節目時可以通過聆聽對涉案書信的朗誦以及觀看涉案書信的字幕的方式,知曉涉案書信的內容。因此,即使信息網絡傳播的直接對象是涉案節目,但該行為卻實際達到了向公眾提供涉案書信的效果,同時也構成對涉案書信的信息網絡傳播。
法院認為,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目的并非單純對涉案書信進行介紹、評論或者說明其他問題,而是通過朗讀書信的方式展現書信的內容,以達到較好的節目效果并最終吸引觀眾。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已達到基本再現涉案書信內容的程度,因而不屬于適當引用。
據此,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三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就侵害涉案書信修改權之行為消除影響并就侵害涉案書信復制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之行為連帶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2萬余元,駁回三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