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提供虛假證據后果很嚴重。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開出2020年該院的首例“罰單”。
2020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楊某稱張某在其實名注冊的微博賬號上多次發表與事實不符、有損楊某名譽的言論,故以名譽權遭受侵害為由,一紙訴狀將張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據悉,該案正是演員楊紫起訴黑粉的案子。
然而,“懟人”的微博卻非本人實名認證?
一個看起來因“微博懟人”引發的并不復雜的名譽權案,當法官進行法庭調查時,張某卻說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冊。法官從微博后臺調取的賬號信息顯示,“懟人”的微博就是張某注冊的。張某卻當庭表示,“我的身份證和手機早已丟失了,涉案微博賬號不是我的。”
法官當即產生了疑問:這么巧?!手機、身份證同時丟了,還被同一人撿到,并冒名注冊了微博?法官進一步詢問:
“被告,有證明身份證丟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證據嗎?”
“有,我去兩家派出所報案了,派出所都出具了證明材料。”張某當庭出示了證明材料的電子版。
為核查證據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張某將公安機關出具的原件郵寄到法院。
張某提交的數張加蓋公安機關公章、民警簽章的證明材料,均稱張某因丟失手機、身份證報警。為進一步查實證據,法官給兩家公安機關發送協助調查函。不久,兩家公安機關回函,都確認了同樣信息:張某提供的證明材料非本公安機關出具,其加蓋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機關加蓋。
為了慎重起見,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并再次開庭。
“被告,你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證據,如果提交虛假的證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明白嗎?”
“明白,我提交的證據都是真實的。”
合議庭向張某出示了公安機關的回函。然而,張某仍然堅持認為證明材料是真實的。
合議庭三位法官結合回函的說明,一致認定:張某提供的證據材料系偽造。
合議庭認為,張某偽造公安機關的多份證明材料,且在庭審中堅稱其證據真實,該證據材料對查明張某是否為涉案微博注冊人有重大影響,張某的行為嚴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節極其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對張某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
在線訴訟不需要當事人“面對面”,但不意味著法官會對企圖違背誠信訴訟的行為“看不見”。“線上法院”同樣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力的人民法院,其規范性、嚴肅性不因場所的改變而降低。對于心存僥幸、試圖以偽造證據等不法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法院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關鍵詞: 楊紫名譽權侵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