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10月10日起正式實施,該管理辦法從業規范第六條明確指出,高級演出經紀人在從業中不得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不得偽造合同、偽造演員授權等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重要事項行為;杜絕對所經紀的演出項目或業務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組織演員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或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管理辦法僅面向通過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申請持有高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相關人員,從2020年10月10日正式實施。
持證人如有以上行為,且經文化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查實、處罰的,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將上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依照處罰結果注銷其演出經紀人證書并予以5年內不得考取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請等處理意見。
關鍵詞: 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