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殘疾人按摩師反殺深夜強行入室者”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于海義一審因故意傷害罪獲刑4年。
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剛過,男子呂某在酒后來到于海義所在的足療店,當時足療店已打烊上鎖,于海義在店中一樓休息。呂某在叫門無果后,強行將門鎖擰開,入室后毆打于海義。在呂某強行進入前,于海義準備了一把折疊刀,沖突中,呂某被刺傷死亡。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撫順中院認為,被害人呂某強行入室,二人發(fā)生廝打,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于海義持折疊刀刺傷對方,屬于防衛(wèi)行為,但鑒于呂某實施不法侵害時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于海義卻使用刀具防衛(wèi),屬于防衛(wèi)過當。
男子酒后強行入室
遭殘疾人按摩師反殺
生于1975年的于海義是一名殘疾人,在撫順一家足療店工作。
根據(jù)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于海義在其工作的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五道街某足療店一樓休息時,被害人呂某(男,卒年52歲)在店外敲門稱要進店足療,因已過營業(yè)時間,于海義未給其開門,呂某在門外推動上鎖的大門,欲進入店內。
檢方指控,于海義返回屋內,取出折疊刀來到大門附近,呂某將門推開強行進入室內,二人廝打起來,于海義持折疊刀刺中呂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樓休息的叢某、王某聽到聲音來到一樓并撥打120及110,后于海義隨120救護車將呂某送至撫順礦務局醫(yī)院,并于醫(yī)院內逃離,被害人呂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鑒定,呂某系被帶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腸系膜動脈斷裂大失血而死亡。案發(fā)后,于海義向公安機關投案。據(jù)此前媒體報道,死亡男子呂某當晚是醉酒狀態(tài)。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監(jiān)控視頻顯示,案發(fā)時,呂某出現(xiàn)在足療店門外并拽門,動作越來越大,大門劇烈震動,一度將監(jiān)控視頻信號暫停約1分鐘。
監(jiān)控視頻還顯示,于海義被驚醒后,先是只穿內褲來到門前與呂某交談,隨后,他返回取刀防衛(wèi),當他取好了刀,呂某已經(jīng)砸門而入,并主動毆打于海義,于海義開始還有后退動作。視頻畫面顯示,于海義被推到冰箱位置,冰箱有明顯震動。
檢方認為防衛(wèi)過當
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于海義行為屬于防衛(wèi)行為,被害人呂某實施不法侵害時并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義卻使用刀具進行防衛(wèi),并致被害人死亡。
“于海義并非只能采取此防衛(wèi)行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終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其防衛(wèi)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wèi)過當。”檢方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11月15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于海義本人當庭辯稱,此前足療店從未給其他顧客提供過夜的服務,事發(fā)時已經(jīng)凌晨2點,他和店內其他兩名同事已經(jīng)休息,當時他已處于熟睡狀態(tài),是被呂某敲門聲吵醒的。
“被吵醒后,我告訴呂某已經(jīng)過了營業(yè)時間,但他仍不離開,強行要進入店內。”于海義稱,他覺得很害怕,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帶工具,覺得對方可能是帶了工具,所以進屋里拿了折疊刀。
公訴人出示相關證據(jù)后表示,于海義系2016年因交通肇事受傷,后被評定為四級殘疾,屬于輕微殘疾,生活能自理,能正常參與社會活動。于海義同事的證詞稱,于海義平時工作時很正常,與其他員工一樣,“沒有發(fā)現(xiàn)他是殘疾人。”
對此,于海義辯護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認為,傷殘等級的級別所反映的殘疾人行動能力,是與被害人呂某相對比,于海義與被害人的實力不在一個層次。
庭審直播內容顯示,死者家屬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索賠喪葬費、死亡補償、精神撫慰金,總計82萬余元。
被告人一審獲刑4年
法院認為防衛(wèi)過當
11月18日,撫順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于海義一審因故意傷害罪獲刑4年。
撫順中院認為,被害人呂某于凌晨2時許,不顧被告人于海義的勸阻,用力推拽已經(jīng)打烊的足療室大門,強行進入一樓門廳。于海義針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持刀攮刺呂某腹部一刀,并致呂某死亡。于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撫順法院稱,被害人呂某行為屬于不法侵害行為,但他并未實施刑法第二十條三款所規(guī)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行為,且呂某沒有攜帶任何兇器,也沒有與被告人于海義有身體接觸;于海義已認出呂某是曾到足療店消費過的顧客,在呂某進入門廳時,于海義并非面臨嚴重的不法侵害,卻持尖刀捅刺呂某腹部,其防衛(wèi)行為并非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屬于防衛(wèi)過當。
對此,于海義辯護人殷清利認為,評判行為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應過于苛責,也不應該事后去看,而是要設身處地、換位思考,“要求防衛(wèi)人是冷靜理性的旁觀者,要求防衛(wèi)‘恰到好處’,這違背常理常情。”
同時,殷清利還指出,判斷是否防衛(wèi)過當也不應該“唯工具論”,“對方徒手,你就不能用棍棒,對方用棍棒,你就不能用刀具,否則就是防衛(wèi)過當?”
殷清利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將與于海義本人進行溝通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
編輯 郭宇
關鍵詞: 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者獲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