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舉行新聞通氣會,介紹貫徹落實《民法典》相關情況。據介紹,目前上海民政局專門研發了針對離婚冷靜期的操作模塊。市民在“一網通辦”上進行離婚登記的預約也將調整為離婚登記申請預約,在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海離婚登記預約將改為申請預約
據了解,《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制度,同時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