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廣場舞不停歇,喧鬧聲擾得人無法入眠,這樣的行為,明年元旦起在許昌將違法,且會被罰款。12月2日,許昌市舉行《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通報許昌市首部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
城市立法明確不文明行為
《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分五章,分別為:總則、重點規范和倡導的行為、促進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總計37條。
許昌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文明辦主任劉少林介紹,《條例》是許昌市制定的第一部關于精神文明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是許昌市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里程碑”,為不文明行為劃出明確界限,可以有效解決一些文明城市建設中的“老大難”問題。
例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如果違犯該規定,將“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將“12345”政務服務熱線用法規形式公布和確認為投訴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記憶和投訴舉報。
群眾熱情參與立法過程
據悉,《條例》制定過程中堅持民主立法,先后有11.2萬余人參與網上調查問卷。《條例》一審后,許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法工委共召開座談會14場、修改討論會20次,社會各界通過座談、來信、來訪、來電、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976條。
《條例》是許昌市被賦權立法以來參與群體最多、關注程度最高、群眾參與最為熱情的一次。
為文明城市建設加碼
劉少林介紹,制定《條例》是許昌市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的現實需要。2015年,許昌市成功創建全國文明城市,2017年蟬聯該榮譽,2020年又以優異的成績實現“三連冠”。許昌以前五屆全國文明城市地級市第七名、河南省第一名的優異成績,成為全省乃至中部地區唯一被中央文明辦通報表彰的地級市。
《條例》的出臺,為管理約束不文明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促進許昌市精神文明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這次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建立規則;執法的目的,不是罰款多少,而是讓公眾自覺守法。”劉少林說。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杜文育 李思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