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社部網站消息,人社部日前發布《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網絡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同時,《規定》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
《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規定》要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前款網絡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規定》指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規定》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時收集、使用其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
同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規定》要求,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時間自服務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規定》強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網絡招聘服務違法失信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