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經假”來了!事關遼寧所有女職工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遼寧明年3月起實施痛經假】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近日,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正式對外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限制結婚、生育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在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時,不得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對已婚待孕女職工可以參照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予以保護。女職工有先兆流產癥狀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的診斷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日
職工生育享受98日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日;難產的,增加產假15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日。符合遼寧省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產假外,還享受遼寧省有關法規規定增加的產假。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在每天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工作量。
嬰兒滿1周歲,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需要延長哺乳的,可以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期。
沈陽晚報、沈報全媒體記者方月寧
關鍵詞: 遼寧明年3月起實施痛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