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橫店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與王岳倫(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案號為(2019)京0105民初56906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告為橫店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被告為王岳倫(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
判決書顯示,原告稱,2014年9月11日,我公司與被告簽署《電影故事片<爸爸的假期>投資合作合同》(簡稱涉案合同),我公司投資電影《爸爸的假期》(簡稱涉案電影)共計700萬元,其中450萬元為制作費,250萬元為宣發費。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及其關聯企業上海酷哇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酷哇伊公司)共計向我公司返還制作費及分成款454.56萬元,但宣發費250萬一直未支付。
王岳倫(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則辯稱,涉案合同是投資合作合同,投資是有風險的。事實上涉案電影是虧損的,在此情況下即使按照合同字面約定,我方亦無需支付宣發費,并且由于原告有450萬元保底約定,其在事實上已經優于其他投資人獲得返款。
最終,本案裁判結果為,被告王岳倫(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橫店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宣發費250萬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