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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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天眼查App顯示,吳亦凡與陳金連等肖像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法院認為,陳金連兩篇針對吳亦凡的社交平臺上的發文,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侮辱,同時2018年11月14日社交平臺上有關內容閱讀量逾65萬,引發諸多網友關于原告“嗑藥”“吸毒”等不當誤解,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
一審判決書顯示,本判決生效之日(2019年12月19日)起七日內,被告陳金連在涉案社交平臺的個人主頁置頂位置連續十日發布聲明,向原告吳亦凡賠禮道歉;同時被告陳金連向原告吳亦凡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0000元,合計30000元。目前,陳金連已成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