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也是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2020年某日,溧陽家住三樓的徐某某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后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介紹,《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溧陽法院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于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規定之外,還需要每個人自覺遵守,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關鍵詞: 女子3樓扔菜刀獲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