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發布通報稱, 2021年3月11日,浦東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生產、銷售添加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減肥類食品案件,抓獲生產人員曾某某(女,26歲),銷售人員周某某(女,26歲)、郭某某(女,30歲)等32名犯罪嫌疑人。現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紅星新聞從一名接近警方的相關權威知情人士處了解到,通報中的郭某某系2019年7月13日刑滿釋放的網紅郭美美。郭美美被抓原因系其明知減肥類食品中添加了違禁成分,但仍在直播間和微信里銷售該減肥類食品。
2011年,郭美美因在網絡平臺“高調炫富”而進入公眾視野。據新華社2014年8月4日題為《“2.6億賭債”是假炒作,以商演為名從事性交易》的文章披露:郭美美等人2014年7月因涉嫌賭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警方透露,郭美美自稱其簽約了某演藝公司,該公司安排的50場的“商演”,經警方核實,實際其實不足20場,更多的卻是借“商演”為名從事性交易。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郭美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2019年7月,郭美美刑滿釋放。
律師解讀: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有毒為爭議焦點
關于郭美美等人涉嫌生產、銷售添加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減肥類食品被抓一事的相關法律問題,律師周兆成和刑事律師周筱赟向紅星新聞進行了解讀。
據周兆成律師介紹,西布曲明曾被用于肥胖癥治療,但因可能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減肥治療的風險大于效益。國家有關部門早在2010年就發布《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及原料藥》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已上市銷售的藥品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銷毀。
2010年,原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停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
周筱赟律師表示,西布曲明曾經作為明星減肥藥品風靡一時,其禁用也不過11年時間。他認為,在這類案件中,大多數銷售者不可能具備專業知識,他們通常是通過上線提供的說明書進行宣傳,“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必定會成為本案爭議焦點,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的界分。”
對于定罪量刑,周兆成分析認為,郭美美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對外銷售,她們的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至于判處什么刑罰,還要看對服用該保健食品的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周兆成律師指出,郭美美刑滿釋放不到兩年時間里,再一次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系累犯;應被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的和假釋。
周筱赟律師則指出,“郭美美通過直播間和微信銷售添加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減肥類食品,辦案機關想必已經固定了其有銷售行為的相關證據。但是,除了有銷售這一客觀行為之外,郭美美涉嫌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必須有‘明知’這一主觀要件。如果郭美美主觀不明知,即使客觀上實施了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也不能認定構成該罪。”
“所謂明知,是明知該藥的有毒有害性,并不是說只是明知一個藥物名稱就構成本罪。”周筱赟律師認為,確定郭美美是否明知,并不是光憑其本人供述,而應通過她的從業經歷、專業背景、社會認知能力;貨物來源及其包裝;郭美美本人或其家屬、親友是否食用該產品;郭美美是否接到過消費者的副作用反饋等方面來作推定。
周筱赟律師稱,如果有證據表明,食藥監局或公安機關在依法告知該減肥藥存在有毒、有害情況,或者有人告知后,郭美美繼續銷售的,那完全可以推定明知。但如果并沒有行政機關或他人告知,則不能推定明知。如果現有證據能證明郭美美并不明知,或現有證據無法推定郭美美明知的,則根據“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則”,就不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郭美美定罪。(稿件來源:紅星新聞)
關鍵詞: 律師談郭美美再次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