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歡喜
為了顯示自己的誠意一些女婿愿意在房產證的名字或所占份額做出讓步
但世事難料
夫妻間一旦出現無法解決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離婚這條路時
房產分割便成了雙方家庭
最大的問題
這不,上海就有這么一對夫妻
雙方和平分手
但萬萬沒想到的是
經法院審判
最終330萬的房產丈夫只能分得2.8萬
原來當時夫妻在做產權登記時約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一審:僅享1%權益嚴重不符丈夫貢獻度
2015年,小麗(化名)和阿強(化名)婚后購置了一套價值170余萬元的房屋作為婚房,產權登記也在夫妻兩人名下。
不過,婚房的首付100余萬元卻是由丈母娘出資,剩下70余萬元則由小夫妻兩人,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
婚后三年,小麗和阿強的感情漸漸出了狀況。2018年,阿強索性搬離了這套房屋,兩人自此開始分居生活。
兩年后,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兩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因為兩人的關系沒有改善,加之分居已滿兩年,小麗的離婚訴求得到了支持。
但對于兩人共有的這套房產,經查實,目前市值330萬元,還剩余貸款金額50余萬元。根據兩人約定的所占份額來看,小麗占99%,阿強只占1%。
一審法院認為:
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萬元首付款和70余萬元貸款組成,在小麗母親出資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阿強僅分割房屋1%,與其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綜合考慮小麗、阿強對房屋的貢獻,照顧女方原則等因素,判令這套房屋歸小麗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共計50萬元。小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不應違背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共同協議
二審中,小麗認為房屋產權雖登記為夫妻二人,但根據當時所占份額的約定,兩人都是真實且合法有效的表示,按約分割不應認定為有失公允。
阿強則認為,當時兩人按份共有是為了安撫小麗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動產登記簿不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故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這套房屋是小麗和阿強婚后購買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由此可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達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協議。
上述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按照此項約定執行。
且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因此,對這套房屋的分割,不應當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共同協議,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小麗和阿強離婚,房屋歸小麗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改判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剩余貸款由小麗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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