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萬州法院公開審理了重慶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鐘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與其前夫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為了泄憤,陸續將屋內椅子、花瓶、電飯煲、床頭柜、電視機等物品,從12樓扔出窗外,導致樓下人行通道旁停放的4輛車不同程度受損。當日,被告人鐘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鐘某某的親屬賠償受損車輛修理費,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從建筑物內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極大,防不勝防,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細化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承擔責任主體。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法條的制定和適用,能更加準確地對高空拋物涉嫌犯罪行為予以刑罰處罰,避免了以往要么不能處罰,要么處罰太重的情況,符合罪責刑相適宜的刑罰原則。
本案的事實發生在2020年1月,為何適用2021年3月1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問題,雖然高空拋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法條,但在該修正案實施以前,高空拋物構成犯罪的已被追究刑責,說明該行為在當時已經被作為犯罪予以打擊,只是一般適用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
該修正案在3月1日正式實施后,由于對高空拋物構成犯罪的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相同行為對比修正后的刑法更輕,符合從舊兼從輕原則。(記者 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