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苦苦等待雪山之巔溫暖的春天,等待高原冰雪融化之后歸來的孤雁......”很多人或許都聽過這首歌,但不知道他的原創者到底是誰?是降央卓瑪還是刀郎?4月27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情,案由為北京啊呀啦嗦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降擁卓瑪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而雙方的糾紛源于一首《西海情歌》。
刀郎起訴降央卓瑪 未經允許唱了“西海情歌”
“刀郎”的本名叫羅林,他是《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溫柔》兩首歌曲的著作權人,同時,也將兩首歌曲的著作權授權給了一家名為啊呀啦嗦音樂文化公司管理。
而降擁卓瑪的藝名為降央卓瑪,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允許的情況下,在九江某體育中心舉辦的演唱會中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溫柔》。
啊呀啦嗦音樂文化公司稱,并不了解該場演唱會的組織者身份,但降擁卓瑪說,該場演唱會的主辦方為江蘇某公司,卻對此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演出為現場演唱會,應具有其對應的演出組織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由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當然亦應由演出組織者向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
但案件中并無證據顯示九江演出的組織者信息,對于啊呀啦嗦音樂文化公司而言,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為降擁卓瑪未經允許演唱了涉案作品,在未獲取到演出組織者信息的情形下,啊呀啦嗦音樂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擁卓瑪主張權利并無不妥;而關于演出組織者信息的證據顯然距離降擁卓瑪更近,且降擁卓瑪主張其系接受組織者安排參與表演、侵權責任應由組織者承擔,就應當對此予以舉證證明,但降擁卓瑪對此僅進行了口述回應,應由其承擔未舉證證明演出組織者信息的不利后果,故認定由降擁卓瑪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啊呀啦嗦音樂文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萬余元。
法院認為,該案根據證據距離的遠近,將證明演出組織者信息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演出者,降低權利人的舉證困難和維權負擔,在演出者未舉證證明演出組織者的情形下,應由演出者直接向權利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綜合考量分析演出者及作品知名度、演唱會規模等因素,判決確定賠償金額共計25萬余元,突出體現了法院對原創作品的嚴格保護,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