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據企查查顯示,鹿晗與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于5月27日公布,涉及案件為鹿晗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允許,于其賬號發(fā)布13篇文章,擅自使用肖像圖片用于所經營的產品宣傳、推廣,提高文章的點擊量,極易使大眾對原告產生誤解,誤以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商業(yè)合作關系,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法院判決為虎嗅需道歉并賠償3萬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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