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有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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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結果
據天眼查App顯示,5月25日,廣州有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原審原告)余征(于正),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有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毒舌電影關聯公司),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有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Sir電影”和百家號“Sir電影”上發布聲明,向原告余征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余征經濟損失3000元等。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訴稱,原告余征在一審中主張涉案文章通過包含侮辱、誹謗等三種方式實施了侵權行為,但一審判決僅認定構成以侮辱的方式侵權,存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有好戲公司還通過誹謗、歪曲事實等方式,對余征做出貶損的負面評價,侵犯其名譽權等。余征上訴要求有好戲公司賠償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20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
被上訴人辯稱,涉案文章沒有使用侮辱性的內容,文章屬于正當的文藝評論,涉案文章中結合上下文,均是正面、善意的批判或來自新聞報道的引用。有好戲公司沒有實施名譽權侵權行為也沒有侵害余征肖像權的行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應予改判。
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老狐貍”“雞賊”“抄襲教主”這些詞匯是對他人人格的貶損,應被認定為具有侮辱性,涉案文章的部分詞匯已構成對余征的侮辱,有好戲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發布涉案文章并使用原告照片,具有通過發布涉案文章而吸引關注,提升自身影響力從而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的事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