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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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張藝興與林智同等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京0105民初34580號,原告為張藝興,被告為北京一點網聚科技有限公司、林智同。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張藝興訴稱,2017年9月,其發現名為“十九樓”的用戶在一點網聚公司運營的網站“一點資訊”上發布的涉案文章中公開宣稱“張藝興耍心機求上位”等虛構事實的內容,侵犯了張藝興的名譽權。張藝興要求一點網聚公司與涉案文章的發布者林智同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一點網聚公司辯稱,其是網絡服務者,不是文章的發布者,在了解到文章侵權的第一時間刪除了文章,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被告林智同辯稱,其不是涉案文章的發布者,未注冊也從未使用過“一點資訊”的賬號等。
最終法院查明后認定,林智同并非“十九樓”賬號的注冊和使用者,張藝興要求林智同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點網聚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平臺,設置了投訴渠道,在收到侵權投訴后刪除了涉案文章,不存在過錯。張藝興要求一點網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張藝興的全部訴訟請求。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曾于2019年11月作出(2019)京0105民初428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林智同需向原告張藝興賠禮道歉及賠償80000元等,林智同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為發回重審,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