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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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消息,天眼查App顯示,近日,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04民終283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戰狼公司銷售的檳榔產品外包裝及兌獎卡均含有吳京的肖像,且標注“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該行為利用吳京的知名度宣傳獲益,極易使一般公眾誤認為吳京為戰狼公司的產品代言人,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侵犯了吳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權、姓名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判決結果為,被告戰狼公司賠償原告吳京經濟損失及公證費34.2萬元;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銷毀含有原告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