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擔負監管責任
不能只看經濟效益
于網絡平臺方而言,對使用網絡平臺的劣跡藝人又應當負怎樣的監管責任呢?
記者就此采訪了多家網絡平臺,部分平臺拒絕對此作出回應;也有平臺表示,對劣跡藝人的定性和處理,是嚴格按照網信辦等有關部門要求來做的,平臺沒有獨立的舉措和判斷。
記者在多家網絡平臺查詢其發布作品的審核規則,發現這些規則中沒有直接針對劣跡藝人的內容,但提出要構建和諧、法治、健康的網絡環境。如抖音明確,禁止作品含有誘導、教唆未成年人進行不符合其年齡段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非理性、無底線追星;《微博社區公約》明確,依據并貫徹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部門的管理政策,保障微博用戶合法權益。
實際上,2020年11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已明確,網絡秀場直播平臺、電商直播平臺要切實采取有力措施不為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機會,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風氣在直播領域滋生蔓延,沖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污染網絡視聽生態。
談到網絡平臺的責任,國家一級導演、中國電視劇導演委員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車徑行認為,一些網絡平臺對于劣跡藝人的出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網絡平臺決不能唯收視率、點擊率論,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作為公共媒體的社會責任。“有的網絡平臺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耽改’之風等視而不見,甚至推波助瀾,應當加強整治。”
車徑行認為,堅決不能讓劣跡藝人重返舞臺、網絡平臺,對于嚴重失德藝人永不再用,否則他們一方面是反面教材,另一方面又擁有大量粉絲靠平臺賺錢,會誤導青少年。
“網絡平臺要有職業良心和承擔維護良好文化環境的社會責任心,應該做過濾器而非不良風氣的助推器。當前,需要完善傳媒法律法規,規范和推動網絡平臺創新發展。”車徑行說。
依法界定何為劣跡
分級分類作出限制
也有受訪專家提醒,不能將所有有負面新聞的明星藝人“一棍子打死”。
“即便是違反公序良俗和道德要求的藝人,也應區分嚴重惡劣社會影響和輕度社會影響,有些是可以消弭或者彌補回來的,可以給予其悔過自新的機會。”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中心主任、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承韙說。
他提出,這背后的關鍵是必須首先界定何為劣跡,是指違法犯罪還是違反行業規范,或是違反公序良俗;其次根據厘定的性質、層級對藝人及復出進行相關限制。
鄭寧也認為,要根據藝人違法失德行為的情節和性質,依法、合比例、程序正當地確定限制藝人從業的時間、范圍。“藝人如果存在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限制是必要的;但對于失德藝人,是否應該限制、如何限制仍有待討論。”
2021年3月1日起實行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范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后,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平臺對劣跡藝人進行限制時,可以參考上述規定對其復出層級進行劃分。如果有些藝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別嚴重,就應對其終身禁演禁出鏡;如果他們的行為并沒有那么嚴重,可以對其復出期限作出限制,只要改過自新仍然有復出的可能。”劉承韙說。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存在一些劣跡藝人家屬遭圍攻的現象,對此朱巍提醒說:“法律從來沒有‘家族連坐制度’,但若藝人家屬打著藝人的旗號干違法的事情,藝人充當‘白手套’佯裝不知情,就可能涉及共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