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喀什元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伙)相關演出合同糾紛等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
相關文書顯示,2017年7月,元純公司作為甲方邀請乙方藝人林志玲擔任《極限挑戰》第三季節目的嘉賓參與2期節目錄制,費用共計400萬元,付款前提為在付款前甲方必須收到東方衛視給甲方出具的由東方衛視蓋章和負責人簽字的付款確認通知書。
在東方衛視員工胡某郵件通知元純公司可向御葵工作室支付協議款400萬元后,元純公司表示其未收到東方公司蓋章確認的通知書,故未支付。
一審法院查明后認為,東方公司作為第三方已經對御葵公司的履約行為進行了確認,故對御葵工作室要求元純公司支付合同款4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