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晗與上海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被告未經許可把原告鹿晗肖像用作品牌護膚宣傳配圖。因此,原告鹿晗方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刪除涉嫌侵權鏈接并致歉。
法院查明鹿晗方曾委托律師向被告致送律師函,希望通過訴前溝通方式解決此糾紛,被告公司對此未予任何回應。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侵犯了鹿晗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損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責任。判決結果為該公司賠償鹿晗1萬元、刪除內容并致歉。
關鍵詞: 上海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