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因投資電視劇未發行,張翰向上海時悅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討回2400萬投資款。近日,雙方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張翰工作室在一審中主張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低于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比例,一審法院認定該標準合理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書顯示,一審原告張翰工作室訴稱,其投資2400萬元參與電視劇《夏夢狂詩曲》,被告時悅公司按約定應保證張翰工作室能收回投資本金,但張翰工作室支付投資款后被告未依約向張翰工作室支付任何款項。一審法院判決,時悅公司返還張翰工作室投資本金2400萬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時悅公司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以年利率3%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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