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明星維權事件層出不窮。
就在近日,自媒體人“萬小刀”發文稱,藝人小沈陽以“肖像權糾紛”為由起訴他,索賠18.3萬元。
起因是,萬小刀在自己的公眾號文章《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中,用了8張小沈陽的照片。
不同于以往侵權案之處在于,以往明星以“肖像權糾紛”提起訴訟,針對的多是擅用自己照片而打廣告的商家微信號,而萬小刀屬于自媒體大V,且文章中并沒有廣告。
這件事情一經曝光,引發網友關注。
人們想知道一個答案:明星的肖像權保護與公眾的批評表達之間,邊界在哪里?
8張照片被小沈陽索賠18.3萬!
3月28日,自媒體人“萬小刀”發文稱,藝人小沈陽以“肖像權糾紛”為由起訴他,索賠18.3萬元。
起因是,萬小刀曾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萬小刀”上,發布了題為《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的文章,這篇文章中,萬小刀采用了幾張小沈陽接受采訪時的照片截圖,小沈陽以此認為萬小刀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把萬小刀告上了法庭。
從萬小刀提供的民事起訴狀中可知,小沈陽起訴的理由是:小沈陽系知名藝人,有多部代表作,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業價值,而萬小刀未經他同意,擅自使用8張包含小沈陽肖像的圖片,進行商業引流、推廣服務等營利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使用屬性,侵犯了小沈陽的肖像權。
對于小沈陽的起訴理由,萬小刀顯然并不認同。
他認為自己作為小沈陽的粉絲,引用的照片均來自媒體采訪截圖,目的是“個人學習和藝術欣賞”,完全符合《民法典》“合理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存在任何侵權。
關鍵詞: 因8張照片向大V索賠18 藝人小沈陽 合理維權 濫用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