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政法頻道消息,套用經典武俠人物、設定,寫一本發生在另一個世界的故事,也就是“同人”作品,有沒有侵權的風險?
這個疑問最近有了答案,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這些金庸筆下人盡皆知的人物竟出現在作家江南所著的《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成為“汴京大學”大學生。因此,作家金庸起訴作家江南侵權,人稱“同人作品第一案”。
(資料圖片)
近日,該案迎來了二審判決。一審判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所謂“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二次創作的作品。
作家楊治(筆名“江南”)的小說《此間的少年》講述的是讓人熟悉的大學生活的故事。小說以宋代嘉佑年為時間背景,地點在以北大為模版的“汴京大學”,登場的人物是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不過在大學里,他們和當代的年輕人沒有什么不同。
2015年,查良鏞 (筆名“金庸”) 發現《此間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書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設定,該書在中國內地出版,并大量銷售。于是,他將作者楊治以及該書的出版方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
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楊治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賠償金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雙方觀點不一
對于“同人作品”,雙方有著不同的看法。
金庸訴稱,江南創作的《此間的少年》未經其許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金庸作品相似的情節,對金庸作品進行改編后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其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被告通過盜用上述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了金庸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起訴,楊治認為《此間的少年》是其追憶在北大的校園生活而創作的當代校園生活小說。故事在虛構的汴京大學展開,年代設定為北宋年間。但是小說描述的生活場景、器物、文化都表明其講述的是當代校園生活,人物也是校園中貼近生活的典型人物形象。
楊治說自己是金庸的讀者,當初在網上連載創作該小說時,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了金庸創作的武俠人物名稱來指稱《此間的少年》中大多具有真實原型的人物。《此間的少年》并未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也沒有對金庸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判決后,楊治在個人社交媒體上發布聲明稱,沒有侵犯著作權是個好消息,而“不正當競爭”是一記響亮的警鐘。聲明還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開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
金庸,視頻截圖
二審判決:
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一審判決后,查良鏞、楊治、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查良鏞去世,林某怡系其遺產執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對于人物名稱、人物關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構成作品的部分內容,《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鏞作品著作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雙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成為訟爭焦點。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關系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后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在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其借助《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某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同人作品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并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
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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