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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近日發布《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舉辦網上音樂會、演唱會等網絡演出劇(節)目應先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通知》包括6部分內容。一是明確了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概念,以及與營業性演出網絡直播的概念邊界。二是要求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是提出進口和國產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對網絡演出劇(節)目內容管理提出具體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六是鼓勵行業創新發展,要求行業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行業自律工作。
《通知》提出,將境外舉辦的舞臺演出活動通過網絡直播的;將錄制的舞臺演出活動以音視頻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提供專門為互聯網傳播制作的無現場觀眾舞臺演出活動或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通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臺演出活動的均屬于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情形。
《通知》擬規定從事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范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