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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數據權益的性質,學界存在不同觀點,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人格權說”“財產權說”“特許權說”等。這些觀點都不無道理,其都從特定角度相對準確地分析、總結了數據權益的某種屬性。這些觀點圍繞數據權益的性質,從某一角度提出了各自的一套分析框架,就其所涉及社會生活的局部而言,不可謂不正確。但準確解釋數據權益,需要突破原有的以物理世界為觀察對象的研究范式,尋求可適用研究虛擬世界的新的范式和方法,以新視角來觀察、解釋數據權益。
在此背景下,“權利束”理論為我們全面觀察數據權益提供了嶄新的視角,該理論充分認識到一宗財產或者一宗有價值的經濟資源上的權利主張的多樣性和可分割性,并認為同一客體上可以同時并存多元主體的多種權益主張。只要這些權益主張之間的邊界是清楚的,那么,各權利人就可以和諧共處,并行不悖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權利束”理論源于美國著名法學家霍菲爾德對權利的分析。早在20世紀20年代,霍菲爾德就提出了“權利束”的初步構想,他認為,財產權的本質并不是人對物的關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且是由一系列復雜權利,即請求權、特權、權力和豁免構成的關系集合。根據霍菲爾德的觀點,任何物權都應被視為無數的個人之間的個人權利。因此,我對一輛汽車的所有權不應該被視為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應被視為我和汽車這一事物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應被視為我對所有其他人的一系列權利。任何標準的財產權都被恰當地視為所有者針對許多其他人所擁有的“一攬子”權利。此外,財產權的各項權益內容本身也是可以分割的。這些觀點后來又發展成為“權利束”的思想,即一宗財產上發生的多重權利關系集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權利關系的束體,就像一束束花朵一樣?!皺嗬钡挠^點深刻地影響了美國財產法,也為后來法與經濟學的財產權理論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法經濟學派認為,在一個科斯所想象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人們可以彼此之間就所有這些構件一一達成協議,進行多樣復雜的權屬分割和讓渡。如此一來,任何一種固定的權利類型安排都將是多余的。因為人們永遠可以就特定資源的利用達成最有效率的分割和利用協議。可見,“權利束”理論已成為法律經濟學派重要的分析工具。
貝克爾認為,對財產的“權利束”分析可以作為一種“主導范式”,在這個范式的支持下,法學家可以關注財產法中的特殊問題,包括各種無形財產和各類新財產。這就給我們一種啟示,即針對物質世界的財產關系進行分析和解釋的物債二分和物權理論,很難解釋虛擬世界的數據權益問題。因此,討論數據權益,需要突破傳統的大陸法財產權研究范式,尋求一種新的研究范式。雖然數據權利不完全是財產權,但可以“權利束”作為觀察視角,分析其權利內容和權利屬性,具體而言:“權利束”理論有助于解釋不具有物理排他性的各種權益的集合,有助于解釋多元權益主張之間的復雜交織現象,有助于更好地解釋和更充分地促進數據上的權能分離和流通利用。
上述三個方面只是概要說明“權利束”理論對于解釋數據權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隨著大數據、互聯網的發展,“權利束”理論可能在解釋不斷發展的數據權益方面彰顯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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