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古裝神話劇《七時吉祥》中主角手持的一把道具佩劍引發業內外爭論:有網友發現其抄襲了動漫《秦時明月》的武器造型。隨后《七時吉祥》道具組工作人員發文道歉,并表示該劍是其在橫店道具武器商店購買的,店內所有道具都為正版公開發售的道具,買回來后他們還做了二次加工和處理,完全不知道這是《秦時明月》衍生品。遭遇道具侵權風波,《七時吉祥》并非孤例。2021年,電視劇《風起洛陽》中的道具喜扇就被某博主發文控訴抄襲其原創設計的小紅喜扇。隨后劇組道歉并表示是道具制作團隊在網絡中選擇了一個流傳廣泛的圖樣作為設計參考,誤以為是固定制式,沒有進一步溯源。而幾個月前,電視劇《星落凝成糖》也被博主訴稱劇中簪子造型和自己設計的一模一樣。
為何道具會頻繁陷入抄襲風波?記者走訪多位業內資深道具師、影視基地工作人員、知識產權律師等,揭秘影視道具究竟從何處來,又往何處去。
一部戲幾萬件道具,制作和采購并重
(資料圖)
道具師楊浩此前曾參與《清平樂》《山海情》《愛情而已》等多部熱播劇道具制作。這些作品的道具數量數以萬計,有的甚至高達十幾萬件。像《清平樂》僅原創制作類道具就4000余件。
他透露,道具組基本上是由“道具統籌”統一分配計劃,再由陳設部門、戲用部門、制作部門三大塊協調組成。其中,演員手持的、隨身佩戴的、被賦予情感意義的,都是由戲用部門準備。比如古裝劇中手持的刀劍、玉佩、手串、折扇,現代劇中主演用的水杯、開的車、常用物品等。陳設部門則負責所有場景內無需與劇情產生關聯的陳設氛圍類道具,比如家具、家居擺件、裝飾等。具體舉例而言,若劇本描寫一場喝咖啡的戲,那演員手持的咖啡杯就屬于戲用道具,咖啡店墻上掛的畫,旁邊放的煙灰缸等,就是陳設道具。
戲用和陳設兩個部門的大部分道具,都是從拍攝地道具庫“就地取材”或從電商等公開渠道購買而來。目前,現代都市或年代劇幾乎六成都靠采購,古裝劇則大部分以制作、道具庫加工和小部分采購為主,“尤其現代劇的擺件、杯子、鍋碗瓢盆……量太大了,我們不可能都自己做。”楊浩表示。
道具師小王(化名)也透露,道具采購數量與劇組周期、投資,以及要求都息息相關。如果劇組拍攝周期緊或成本小,例如一兩個月就殺青的網劇,基本大部分道具都直接租或買,盡可能節省制作、人力開銷,也極大縮短籌備周期。
當然,對于質量要求高的劇組,道具采買也并不意味著隨意挑選。楊浩在為《愛情而已》《二十不惑》等劇挑選主角使用的杯子、床品等道具時,即便只是陳列,也會根據不同人物性格針對性地挑選不同款式,買回來后再參考人物背景,比如是白領還是學生,租房還是宿舍,90年代還是當代等,對道具進行做舊等質感加工。
重要道具全新制作才能經得起推敲
無法通過采買解決,或現成道具達不到劇方要求的,尤其像古裝劇中需符合真實歷史記載的物品,或與人物有重要情感鏈接的獨創性道具等,這些就需要制作部門從無到有,原創設計開發。
比如以宋朝為歷史背景的《清平樂》中,大朝會上出現的“神獸”樂器“敔”(yǔ),任何道具庫都沒有實物,只有史料中有所記載,因此道具組就參考《大成禮樂集》《大清會典圖》中敔的形態加以修整重現。
比如《蒼蘭訣》中長珩用來思念小蘭花的蘭花蘇繡手帕,《如懿傳》中被妃嬪戴在頭上的金鑲珠石點翠簪等,這些體現故事背景、增加歷史真實感,或者對于主角有著重要意義的道具,大多需經過特寫鏡頭考驗,絕大多數劇組會全新制作。“像戲用道具,很多高要求的劇組基本不太考慮道具庫,因為整體質量基本滿足不了。”楊浩說。
實際上,隨著前些年古裝、玄幻、奇幻類作品數量增多,很多作品又都是架空背景,沒有明確歷史依據,這都導致美術和道具的審美水平參差不齊,部分戲用道具也“一買了之”。但香港資深美術指導劉世運就始終不建議直接去武器店里挑道具,“尤其是主要角色的(道具),定了調子之后還是盡量自己做,不然太容易跟別人重合了。當然群眾演員就另說了。”
例如,劉世運擔任美術總監的電視劇《云襄傳》,雖也是架空背景,但大到主角的刀劍、焚香的香爐,小到賭桌、玉扳指、石獅子,全都參考了宋朝制式制作。像劇中舒亞男隨身佩戴的凌淵刀就參考了宋朝出土的刀劍以及宋代美學元素,再在圖案上根據人物個性、劇情需要做一些“夸張”的小設計。“中國璀璨的歷史文明有太多可以參考的,創造都創造不過來,只要肯用心去學,踏實去做。這類重要道具如果我們也直接去道具庫買,那很容易和美術調性不統一,比如把明朝的武器當成宋朝的。”
即便只是陳設,采購、租賃類道具都需經二次加工
雖然購買、租賃現成道具可省時省錢,但大部分道具還是要“過遍手”,即二次創作、改動,這也是道具業內的共識。
電視劇《膽小鬼》有很多教室戲份,其中90年代的木頭桌椅、藍綠桌布,都是劇組從道具庫租借以及網上買來的。雖然大部分都被鏡頭遠景一帶而過,但每個桌子、桌布都被楊浩團隊做了不同的二次處理。像有些桌布上抄寫了歌詞,有些刻著算術題……而古裝劇中,像大殿、府邸中許多擺件都是從道具庫租來的,即便朝代不違和,道具組也要根據這部劇的美術風格重新修改顏色,增加元素花色,以統一調性,防止重合。
在楊浩看來,現在的觀眾都是用“放大鏡”看劇,如果有太多現成的,或者與其他劇重合的,尤其是古裝、年代題材,觀眾一眼就能看出來;有時現場導演和演員即興發揮,突然讓一些非特寫道具出現在鏡頭前,若沒有用心加工做舊、做質感,很難讓每一個鏡頭都經得起觀眾推敲,“現在基本已經很少有劇組買來道具直接就用了。”
早在上世紀90年代,劉世運曾參與電影《阮玲玉》《傾城之戀》《阿飛正傳》的美術指導工作。他猶記當年《阿飛正傳》里有一個鏡頭是劉嘉玲穿著高跟鞋走下旋轉樓梯。這雙鞋買來后,他不僅打磨了呈現在鏡頭中的鞋面,連鞋底背后都做了設計。“因為這個角色在夜店上班,每天可能都要穿高跟鞋出去,如果我沒有做鞋底,萬一穿幫就不真實了。”
劉世運并不認同所謂道具一定有“主次”之分,像高跟鞋的鞋底,像古代讀書人背后堆砌的書籍,每一本書是否有褶皺、書名是什么,實則都是在氛圍中體現人物身份和個性的方式。“所以即便是買來的道具,如果有足夠時間,也要把每個細節都做到盡量完美。”
道具好不好,首先看劇方要求和預算
事實上,被發現道具侵權的作品大多為古裝大劇,這類作品普遍存在道具數量龐大、拍攝周期緊、道具難管理等情況。
小王坦言,一般美術指導和導演組初定整部戲的風格和場景后,道具組就會介入,快速、大批量地上人,采風、采購、制作……現代戲基本要提前一個半月到兩個半月,古裝戲則要提前三個月到半年;小體量網劇的道具組配有10余個人,大制作則要百人以上。但這個時間和人力,對于道具組想要精細把握每一個道具,仍是遠遠不夠的。“比如電影和電視劇的籌備周期差不太多,但電影場景是100多場,電視劇是400-500場,這就導致道具組工作壓力非常大。”小王參與的作品幾乎道具組都要干到殺青前一天,才能停下手中的工作。小王也經常遇到明天要拍某個場景,前一天還在做道具;或者導演臨時加戲,最多就給道具組幾個小時去解決場景,這極大考驗了道具組快速反應、資源對接、高效執行的能力。很多道具組只能去道具庫采購,或者連夜用現成道具改造。
“(道具能不能做好)是由上到下的過程:劇方的要求高不高、預算大小,道具團隊是否專業、如何執行,都有關系。一些小體量的戲不是不想做好道具,但確實沒有經濟基礎。”小王坦言。
另一位資深道具師小白(化名)也表示,“很多戲光做戲用道具的時間都不夠,每天都在趕工,哪還能管得了所有道具細節。如果每一個重要道具都制作,或者把買來的道具改造得非常精致,不僅材料貴、人員還得是高手,工藝也需要周期。當然,從外面買,如果貨真價實、物美價廉,拿回來好好過遍手也沒問題,所以這個還是看制片、導演、美術、道具各方面是否都真的用了心。”
道具庫常用作道具流通或輔助
據悉,目前各影視基地都設有大大小小的道具庫或道具商店;視頻平臺、影視出品公司也會建立自己的內部道具庫。同時,各地也有一些零散的戲用道具工廠。
當一部劇集殺青后,一部分重要原創道具,例如高度還原祭祀禮樂樂器,按照史料1:1制作的瓷器陳設等,會被出品方回收用作收藏、展覽、開發,還有一部分會被片方封存,尤其是頭部項目片方,可以供自己下部作品繼續使用,降低版權風險;剩下的大多折價售賣或免費贈與不同的道具庫。
某影視基地工作人員L先生表示,道具庫中的道具大部分是以便宜價格跟劇組回收的,也有一些是從當地家具廠、工廠低價收購的過時家具、瑕疵樣品。但通常他們不會在電商平臺購買——一方面,電商魚龍混雜,部分產品存在未知的侵權風險;另一方面,如此購買也不劃算,“道具庫只是作為流通、輔助。劇組的重要戲用道具一般還是自己設計。當然,也存在如果劇組臨時需要某種道具,拍攝周期又來不及做或買了,可以直接來道具庫選。”
像現代劇的桌子、椅子、床、家具、書、擺件,古裝劇大到家具陳設、馬車、小攤,小到花燈、蠟燭、武器、配件,都是道具庫流通最多的品類。流通方式是租賃或出售,其中租賃按天計費,于劇組而言成本更低,但存在“撞款”風險;買入則相當于“買斷”再進行二次創作,盡可能讓道具保持獨特性。
L先生坦言,通常道具庫在租賃、出售前會與劇組簽署合同,約定條款不限于若存在一定磨損,劇組需額外向道具庫進行賠償等等。但所謂磨損,并不包含二創——二創道具并不影響道具庫流通。但L先生也表示,大部分合同中不會標明道具來源或版權風險。
在L先生看來,如果道具庫的道具出現了問題,一般還是入貨或出貨時操作不夠規范,比如入貨渠道和管理不明,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等,“像有些劇組在給我們道具時也會講明,其他劇組不能比他們提前露出,或者使用前必須要做完全不同的二次創作才行。”
律師解讀
建議道具庫進行知識產權盡職調查
新京報:如果劇組折價售賣或免費贈與道具庫,該道具的著作權是否歸道具庫所有?
趙虎(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要根據雙方交易合同或協議來確定。一般來說,售賣或贈與的行為只涉及道具物權的轉讓,并不影響道具的知識產權歸屬。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否則該道具的知識產權仍然屬于原權利人。
新京報:如果道具庫或劇組在電商平臺購買了一件公開對外發售的物品,在未告知著作權人的情況下用作電視劇拍攝,是否存在侵權風險?
趙虎:首先看該物品是否有獨創性。比如一把刀劍,造型奇特的話,很可能具備獨創性,那就會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如果該物品是未經授權而擅自仿制或復制的,并且侵犯了原作者或授權方的知識產權,這種情況下無論道具庫或劇組是否知曉,均侵犯了他人權益,應當停止侵權。當然,法律意義上講,如果買方確實不知情,且能提供該產品的合法來源,也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像簪子、服飾這種工業設計產品,它不應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而是外觀設計專利。如果第三方仿造了這個產品并售賣,劇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甚至是改造了,那劇組也不需擔責,而是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
新京報:在你看來目前道具庫的流通方式,應該怎樣規避侵權風險?
趙虎:第一,在收購道具時要仔細核實道具的來源,確保正版、合法,盡量購買具有商標注冊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道具。
第二,與劇組進行交易時,明確雙方對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范圍等事項,并提醒其在使用道具時要尊重原作者或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有需要時,對道具庫中道具進行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確保道具庫所提供的道具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四,在發現或者受到侵權指控時,要及時與相關方溝通協商,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如,停止使用或銷毀涉嫌侵權的道具;向原作者或者權利人致歉并支付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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